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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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或五年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称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六、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七、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八、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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